最新信息
热门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探讨 > 案例评析 > 正文

从本案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刘义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20 【字体:

【裁判要旨】

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对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其对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基本要件事实的证明未完成或尚未达高度可能性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主张请求权成立一方已完成举证,受益方行使抗辩权亦应举证,若其举证未能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依法判决受益方返还得利。

 

【案情】

2013131,原、被告双方与万盛石鼓村签订房屋联合建设协议书,同年28日,原、被告各自向石鼓村支付1216885元。2013313,被告因其自身原因退出联建。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双方共同支付石鼓村290多万元,双方各自出资按150万元计算,原告应退被告出资股金150万元。被告在当日写出退股说明书载明:兹有罗某与刘某自2011年以来共投资万盛石鼓村建设项目,因自身原因本人自愿退出该项目的投资股份,罗某投资股份资金150万元,该项目自2013313起全权归刘某投资和经营。当天原告委托其妻周某向罗某转款,第一笔50万元转款时间为1039分,汇款用途载明为补偿款,第二笔200万元汇款时为1106分,未载明汇款用途。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

被告罗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联建万盛石鼓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属实,20133月被告退伙,原告转款给被告250万元,150万元为合伙股金,而100万作为补偿被告合伙期间该项目所发生前期费用及利润,包括招待、规划费用、设计费用、房租、借款利息等费用,并举示的证明一组、工资表一份,用以证明除出资150万元股本金外,另用于该项目的其他费用,且原告转与被告50万转款用途都是写的补偿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查明,被告退伙时,合伙项目仍处于初始投入阶段,主要支出了土地费用和其他一些费用。被告退出后不久,该项目即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不得继续建设经营。除对150万元退伙款项双方有交代和书面说明外,并无其他协议和证据表明退伙前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审判】

365体育在线app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与石鼓村签订的房屋联合建设协议书看,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由于在合伙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在被告退伙时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被告出具的退股说明书只能反映各自出资本金为150万元,对合伙期间盈亏未进行结算,结算之后应该谁补偿谁也未进行约定,导致事隔近两年原告称当时多打给被告100万元属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告。被告称多打的100万元是被告除出资150万本金外另支付该项目其他费用的补偿。由于被告退伙时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结算,100万元是否属补偿款被告自己在退股说明书中也未载明,本院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争议的100万是否属补偿款。故原、被告之间是基于合伙关系相互支付款项款,并非无合法根据,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主张。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退出合伙时双方共投入290万左右,作价300万,故退150万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退股说明也认可投入150万元。但被上诉人对多收取的100万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缘何收取。被上诉人并不能证明150万元外其还有投入,应认定其投入均应包括在150万元内。被上诉人认为还有部分是利润补偿,也没有证据证明。250万元是被上诉人出具退股说明当天立即支付,双方若有另行再补偿100万元的意思,即会在退股说明中一并记载,或签署协议予以明确。但实际上退股说明仅仅载明被上诉人投入股本金150万元,并没有提及被上诉人还有其他投入或需要另行再补偿的事宜。因此,被上诉人只应退取150万元,多收取的款项并无依据,应当退回。被上诉人关于对方错误多支付不可信的意见也有一定合理性。的确从一般生活情况看,较长时间未发现妻子多打款100万不太符合常理。但综合全案情况,仍应当由被上诉人对获取100万的依据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已有的证据,被上诉人并不能完成该证明责任。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改判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某100万元。

【评析】

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认识不一导致一、二审裁判结果各异,笔者认为原告刘某的举证责任已完成,被告罗某未能完成举证以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负有举证证明不当得利要件事实成立的责任。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实质上是财产的损益发生变动,受损人请求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予返还。体现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要件可归纳为: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使他人受有损失;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即欠缺给付原因。

1 [2]

加入收藏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